关于实施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第一章
第一条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经[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件]批准,于[成立日期]以发起[或募集]方式成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编号]
公司的发起人是:[发起人全称]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传号码]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就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上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主张与公司事项相关的权利。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可以作为控股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