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和制度怎么写?

为建立公司经营机制,规范公司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江苏长运快运货运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1号。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网络化、信息化、集成化、品牌化、联盟化为主要策略,形成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结算的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准时、可靠、优质的运输物流服务,实现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增加利润的目标。

第四条公司股东为: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苏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南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汽车运输总公司、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镇江江天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宿迁长途客运总公司、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云港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苏。

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波段2:业务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快递货运、货物配送、物流服务、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服务、流通配载、货物包装、货物转运、货物联运。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全体股东的出资额:

江苏南京蔻驰客运总公司,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

江苏交通科学研究院,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苏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南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无锡客运总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镇江江达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宿迁长途客运总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台州I} J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9/0;

连云港汽车运输总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姜伟:火灶公路运输集团是一家有限公司,资本为人民币35元,占注册资本的7%。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说明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公司名称和公司登记日期。

期限、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号码。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7.公司终止后,股东有权根据自己的出资要求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服从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按时足额缴纳关税;

14.在酒店登记十字弓。备案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5.投资和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6.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e <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其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通常于每年三月上旬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有1个董事长,l个副董事长。董事长由出资最多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

1.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1工作,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3.董事长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4.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董事长对一切事项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被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

1 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表决实行少数jj墓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按多数意见决定。当多数意见形成时,主席决定。

董事会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9.总经理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推荐的三名监事组成,不在董事会的出资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董事或者经理纠正当事人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属附表。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并提取利润的5%至0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共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为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公司对员工实行全日制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在发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注重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和劳保福利。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该公司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议作出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公司

依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解散时,有关主管机关应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k!_Lt第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拟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5.处理和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6.缴纳所欠税款;

7.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还清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建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改情况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开发行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改补充。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签字盖章并办理工商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