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和股东能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在中国,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没有任何企业或公司拥有这块土地。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因此,企业对土地进行投资时,投资的对象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不能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的营利性投资行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权利负担。以权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投资人或股东的出资就变成了不真实,违背了《公司法》所确定的验资原则,从而损害了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