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保险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计划;
(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者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其本人认可的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无效。
补充问题看法:呵呵~只有财力可观的个人或团体才能买得起。关于你的补充问题,我想表达一下我个人的看法。这位车主可能对保险有些偏见。也许是个别事件导致你对保险有了片面、片面的认识,也有人表达了不满。有个笑话给你,哪怕是个游戏。“卖保险的是骗人的,但保险不是骗人的。”其实接触多了,他可能就知道真相了。保险还是有实实在在的作用的,不然他几百年都不会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