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自愿退市的条件:

(一)_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退市,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

(4) _上市公司股东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五)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购买者向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

(6) _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因新的合并或吸收合并而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此外,还有强制退市。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法律依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要求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后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