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什么类型的关系?
答:我国一些公司法专家对关联公司的定义是:关联公司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形成的联盟。这里的“特定经济目的”是指企业之间为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特定方式”是指参股或资本渗透、契约机制或其他方式,如人员互锁或投票权协议;“企业间联合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关联公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母公司与子公司、主导公司与下属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公司集团和跨国公司等。子公司是指其股份由另一家公司拥有或通过协议由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如下: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冠以下属公司的名称,下属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直接控制,更多的是间接控制,即通过任免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由下属公司直接控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财产为限对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经济上与关联公司一起核算,所以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关联公司清偿,即关联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