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用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和资本支出。
第四条固有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审慎、稳健和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固有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建立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的资金运用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用于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金融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资产的,不得投资上市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自有资金,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以及以下规定:
(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发生风险事件需要赎回基金份额以弥补基金缺口的除外,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受比其他投资者更优惠的费率,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3)认购基金份额的,应在基金合同的生效公告中载明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和适用费率;
(4)如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交易,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基金申购、赎回或交易的日期、金额和适用费率。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提案,但涉及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固有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运用固有资金为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垫付资金,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垫付资金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固有资金运用中的职责和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风险控制、审计和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固有资金投资,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等方面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和运作应当独立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和运作,不得利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固有资金投资的关联交易管理,不得违规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投资组合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明显不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监管审计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列示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说明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总结,以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的运用效果和风险。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动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运营费用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使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