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命名时遵循哪些原则?

公司名称遵循以下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地区)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同时使用市辖区名称和市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中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其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2)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作为字号。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主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术语描述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5大类以上的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6543.8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字号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同的。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