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华工商总会章程
第一条。这个协会的名称是香港中华工商会,英文名是Hong Kong Chinese Industry &;商业协会,简称HKCI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会为非政治性组织,在爱国繁荣的基础上,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是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目标和任务
1,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聚集优秀工商企业,以促进成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
2、联系政府,疏通关系,积极维护会员权益,帮助解决企业纠纷和经营困难;
3.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提供行业信息,举办推介会、研讨会、专题讲座和业务培训,组织国内外行业考察,提供合作机会;
4.联系国内外同行、商业机构、政府部门等组织,促进行业间、会员间的信息沟通、相互了解和友好交流;
5、争取和保护会员的福利,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沟通会员的感情;
6.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感;
7.提升协会及其成员的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竞争共赢的目标。
第四条报名与注册:香港中华工商总会。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665438号香港贸易中心1002-1004室。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准会员。
1.集团成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年销售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公司、企业;在中国设立业务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
2.联合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在中国经营的各种独立的工商业者;同时,联合成员还包括在某一领域有特殊专长或突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书画家、文艺工作者、教授、管理人员、政府官员等。
第七,上述团体和个人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由协会会员推荐;
3.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2.秘书处讨论并批准;
3.会员收到批准入会通知后,应按期缴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的商业服务和社会福利;
4.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退休的自由。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与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的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对严重违反章程、损害协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从名单中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对于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会员,其会员卡将被收回并在协会内部通报。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
5、名誉主席、顾问等。;
6.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会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或调整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
6.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接待相关社会团体和代表,宣传协会形象。
7.监督和评估秘书处和秘书长的工作。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数不得超过主任人数的1/3。
第十八条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章分支
第十九条根据开展多种形式行业活动的需要,协会将按行业类别和地区结合其会员单位,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领导成员由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通过,再产生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理事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理事或会员)。根据分会主席(理事长)提名,经分会理事会或委员会审议通过,产生分会秘书长。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包括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章程,应当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分会秘书处在业务上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社团经费收支报表,由分会秘书处按时上报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任期届满,或者分支机构主席(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中途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办公室和常务理事会;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告工作;
2.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公司的工作;
3.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审批成员的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理事会报告;
4.经理事会授权,审议理事会或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换届选举方案、推荐秘书长人选、工作章程,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处、单位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社会捐赠和赞助;
3.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4.利息、财产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联合会员两个层次。任何申请加入集团成员企业的人都必须缴纳年度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这些费用包括:
1.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等活动的经费;
2、出版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3.薪金和租金、差饷、水电费、办公费等。协会雇用的雇员人数;
4.协会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设备;
5.协会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收入必须用于促进会议及其成员的福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它分发给会员作为奖金或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会印章由理事会委托的秘书处保管,经理事长同意或副理事长、秘书长授权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