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987年国家是怎么要求使用林业育林基金和更新费的?
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育林基金管理的主要法规有:1954。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育林基金收支管理原则,中央林业部于同年3月发布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64年2月,财政部、林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一级育林基金和二级育林基金。1972年5月,原农林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国有林和集体林。1987年财政部、林业部(87)财农字第252号《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次称林价,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运企业从1987年木材销售收入中按21%提取森林基金。同时规定了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的支出。(2)人工幼林、成熟林抚育、天然幼林和壮林抚育、低成本林改造支出。(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4)种子园和母树林的经营费用。(5)绿化道路建设费。(6)林场和苗圃造林生产设施支出。(七)购买营林设备的费用。(8)林场(管理处)管理费、车间费用和林业生产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用比例分摊)。(9)造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支出。5、6、7三项总支出不得超过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20%。并要求其收支纳入采运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计划和决算。林业部、财政部[1986]20号文件《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及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育林基金由木竹经营单位按集体或林农销售价格的15%向所在省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在[1988]中,以《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的通知》文件将比例改为产区木竹经营单位第一次销售价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