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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陆氏兴业(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支出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和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财产物资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库存消耗、收发、收发、调拨、毁损等情况都要及时、完整地记录下来。公司所有财产物资的进出口消耗应完整准确,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财产检查。
第六条公司记账原则和计价依据:采用借贷记账法,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依据。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公司筹集的股本可以是国家资本、公司资本和个人资本。
第九条非公众股股东在募集股本过程中,可以货币资金入股,也可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经评估后入股。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30%。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租赁资产的投资。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严格股本管理,如实登记股份种类、发行股份、实收股本和每股面值等事项。公司需要增资扩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存续期间,除依法转让外,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投资者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的规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三条公司在筹资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超过股本的差额(包括溢价发行股票扣除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溢价发行股票的印刷成本后的溢价净收入)、捐赠财产、房屋流动资金转让、资产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股本。
第十四条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付款项、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付税金、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费作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进口设备、应付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因债权人特殊原因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费用,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应当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应当在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及待摊费用等。
第十九条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根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中期期末或年度末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1年5%,1-2年(含1年)10%,2-3年(含2年)20%,3年(含3年)30%。
第二十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公司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单位已被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核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二十一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各种存货的发出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采用一次摊销法,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65,438+0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应及时查明原因,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所称的投资仅限于投资科目所核算的投资业务,主要内容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的一切投资活动都必须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同时,为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规模不得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以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业务原则上由总经理管理,授权范围和权限由公司研究报告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投资活动由公司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公司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短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短期投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包括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总价款确认,但不包括已宣布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到期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应当在中期期末或者年度终了时,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跌价的短期投资价值恢复后,应当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重新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照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公允价值(不包括待摊的各项费用)确定,包括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重新确定。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投资前累计盈余减少投资成本的,按照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取得股权投资后,原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股份增加或减少而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投资成本以原投资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是指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为基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将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调整为投资成本,按照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投资成本。长期股权余额,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的按10年摊销。
第三十一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为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尚未到期收回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应当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时,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减值的长期投资价值恢复后,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予以转回。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本单位资本总额不足20%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不包括模具)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视同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遵循“授权采购、控制规模、分别管理”的原则,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制度,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实地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价: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税金为原价。自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原价。其他单位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为公允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格、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费用为原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以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增加的费用为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者捐赠人提供的有关凭证进行核算。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有盈余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全价入账。银行贷款购置的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建筑物;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季节性停用和停用设备的维修;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常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分类折旧,按月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减少股本。
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10
电力设备15
导电装置20
运输设备10
自动控制、半自动
化学控制设备10
电子计算机5
电视、复印机
文字处理器5
工具和其他生产工具10
制作室35
腐蚀的25号生产室
强腐蚀生产间15
非生产性住房40
简易房10
20号楼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出售,应经公司授权,会计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租赁和转让手续。同时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演出结束后由会计部门收取租金和价款。租赁期满后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收回公司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盘点。及时查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在年度决算前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前报废,经设备管理部门认定后,报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如需内部调动,应报设备管理部审批登记。
第四十三条在建项目在立项前,必须从技术、资金、效益和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价,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项目必须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投入计划,向财会部门报送,由财会部门统一拨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竣工工程必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尾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按质按期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经有关部门鉴定,项目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的,财会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及时将其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无形资产的购买和开发由公司统一安排,下属单位不得随意购买和开发。
第四十九条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投资者,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般按照65,438+00年的期限确定,但法律、合同、法规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除残值外,应当分期平均摊销,管理费从确认入账的当月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销。
第五十二条开办费是指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公司筹备上市期间的人员。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开始,按五年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或者改良项目有效期限中较短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期间平均摊销。
第八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直接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材料和公司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其他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材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供各分厂生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生产。
第五十六条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是指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和毁损等。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第五十七条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外汇调剂及其他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专门销售机构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下列费用不计入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购建支出;
2.外国投资支出;
3.没收财产、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捐赠和赞助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支付方式;
5、国家规定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和提供非工业服务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收入确认原则。当本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行使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付款的证明,与销售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包括已对部分收入单独制定的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退回销售时,无论是当年销售还是以前年度销售,一般都应当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和当月成本;如果本次销售发生了现金折扣或销售折扣,应在退货月份一并调整;公司回笼销售额的,允许按规定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但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销售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期间退回的,除退回当月的相关会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果现金折扣或销售折扣已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也应抵销报告年度的相关折扣和折价。
第六十三条分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利润总额全额上缴公司总部,由总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汇总和相应调整,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利润分配。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息;
5.提取任何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息。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为维护股东声誉,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盈余公积可用于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五条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六条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
第六十七条公司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配股利:
1,现金;
2.发送、转让和分配红股;
3.派发现金,同时派发、转送、派发股息。
第十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和计价的业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折算汇率为外币业务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条月末,公司应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进行折算。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二章XI公司清算
第七十一条公司宣告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认缴但未缴的出资;处理税务事宜和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公司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过程中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相当于被担保的债务,不属于清算财产;抵押物的价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七十三条清算财产的估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基础,也可以以重估价值或已实现收益为基础。
第七十四条财产的利得或损失、财产价格变动的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不能清偿的债务、不能收回的债权、清算期间的营业损益,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五条在终止公告前6个月至终止日期间,下列行为无效。
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记入清算财产:
1.隐瞒私分或者无偿转移财产的;
2.处理非正常降价的财产;
3.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5.放弃你的债权。
第七十六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组织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必要的其他费用。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
2.应付未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3、应缴未缴的国家税款;
4.未付债务;
5.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八条公司清算后,清算收入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分配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偿还优先股的,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表,并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十二条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相关时间表。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四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资产定价政策、租赁、收入确认、折旧与摊销、坏账损失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事项和承诺的描述;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款、应交税金、递延税金等资产负债表上的重要项目;
8.损益和利润分配;
9.资金周转;
10,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八十六条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于当月6日和8日向公司报送月度财务报告,公司应于合并后10日内报送。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在15年7月前向公司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公司应在合并后25日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财税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并按规定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概括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使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署后颁布实施。
第九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