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该调整当年损益?
我来给你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首先要牢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盲目定义。
下面说说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我们一般通过审计和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来确定被投资单位的评估价值,从而确定被投资单位股份的定价(即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因此,被投资单位在基准日之前实现的损益和其他资本利得已经评估并计入评估价格。因此,被投资单位在价格确定日之后实现的损益对投资单位来说没有经济价值,因为实现的损益不会增加总价。此时确认投资收益是不合理的。
但有一种形式除外,投资单位与意向受让方(C公司)确定被投资单位自基准日至转让协议生效日实现的损益的分担比例。这时候也可以根据投资单位可以分享的比例来确定盈亏。
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