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示范声明

法律分析:(1)申报对象(2)申报内容(3)申报人和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下去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