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中标通知书怎么办?
问题2:合同已经签了,但是之前的中标通知书丢了。一般来说,中标通知书是要备案的。但是中标通知书的作用是通知你中标了,可以和你签约了。现在合同已经签订,中标通知书的目的已经达到,不会对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问题三:如何弥补中标通知书的损失?通知如有遗失,请要求签发单位补办一份。发票丢了,财务部门可以作废,再补一张。
问题4:中标通知书丢失,发证单位不补怎么办?原则上不补发50分。可以再找招标单位咨询一下,或者找份稿子。如果人家真的不给,那也没办法。如果他们丢了,当然要负责。
问题5:招标结束后,如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被拒绝是什么意思?是招标人不愿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还是投标人不履行中标义务,没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内容。
如果已经订立了合同,那就去了解一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6:我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丢了怎么办?我能补上吗?很紧急。谢谢你在建委补上。
问题7:投标估算中漏了中标通知书怎么办?要看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报价须知、合同条款。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
问题8:公司介绍信丢失,中标通知书丢失。一、进入市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管理程序。资料审核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承接工程时,需将以下材料报市住建委审核:1。国外勘察设计单位的介绍信;2.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申请报告;3、国外勘察设计单位需填写《备案表》;4、合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5、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图纸专用章);6.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法人委托(委派)在十堰承接业务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工程师或注册人员,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按原样加盖注册印章;8.企业进入十堰市承接业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注册执业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还应加盖原注册印章;图纸上出现的人员签名必须与我在提供的项目备案表中的签名一致;9、属省属企业还需有湖北省建设厅的注册手续;10.审查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二、1的相关要求,国外市场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专职技术骨干的注册执业人数,每个专业不得低于1。2.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十堰承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扰乱市场秩序,实际操作与申报备案内容不符,将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清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国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市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10设置外文字符[]1号备案单位申报日期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系统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名称技术负责人职务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公司上级主管下属(央企工委、地方、其他)最早成立时间工商注册时间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万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现有资质等级:承担任务范围及证书编号:其他: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总数,包括技术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退休人数、二级注册建筑师退休人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退休人数、二级注册结构书退休人数、其他注册岩土工程师退休人数、公章、法人章、印章(资质章)、合同专用章。审核: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进入十堰市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单位公章):连续年份勘察设计的姓名、职称、从事专业、签字备注、年龄、工龄注:1,此表主要为承担十堰建设项目的技术人员填写;2.相关审计、检查部门会对技术人员签字的笔迹进行检查,所以表格中“本人签字”一栏必须是技术人员签字。三。进入十堰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公司公章):前言注册类别名称执业印章号实践印章打印样本我的签名。而成绩注:1。本表主要为承担十堰市建设工程的注册执业人员填写;2.相关审计和检查部门会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笔迹进行检查,所以表格的“本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名。四。拟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联系电话、承担方式:直接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他□项目规模:......> & gt
问题9: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面撤销吗?最近有公司咨询我们,说他们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投标,中标了。投标人也给他们公司发了中标通知书。但由于招标人机构调整,改变了原工程设计,于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通知,称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原投标全部无效,需要重新招标。作为投标人,他们公司不同意重新投标,结果双方发生纠纷。这家公司想咨询。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面撤销吗?招标人以设计变更为由单方面宣布中标通知书无效是否合法?经研究讨论,仲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中标通知书不能单方面撤销和取消,招标人也不能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撤销中标通知书,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首先,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虽然是招标方发出的文件,但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法律关系的附属材料,是招标文件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这一点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也可以非常明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次,既然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予以撤销或解除。否则就构成违约,希望大家在投标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再次,通过分析讨论,仲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上述单位咨询的项目设计变更只是招标人单方面行为,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如上所述,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和解除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因为情势变更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第二种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有关各方无法预见的,并且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第四,因情势变更,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对于上述单位所说的情况,招标人所说的工程设计变更根本不符合这四个条件。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或解除。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谈判,又称“重新谈判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合同内容。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修改合同就是只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变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从上述单位介绍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前提。最后,我们认为投标人可以先与招标人谈判。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依法要求招标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招标文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要求返还保证金。同时也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投标人因参加投标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不管签不签合同,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商业经济秩序,发展好经济,强国富民!
问题10:投标投诉期内可以发中标通知书吗?不行,不能发中标通知书!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项目名称、中标价格、项目范围、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
例如:
某* * *投资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向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属地行政监察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作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服的,向上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监察单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监察部门作出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意见,即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种情况下,属地行政监察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上级行政监察决定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呢?难道是等着他们无休止的走司法程序?或者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可以做中标通知书吗?给第一个成功的候选人还是给第二个成功的候选人?请给予帮助和建议。
回答:
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行政复议程序已经走完了。
已经办结的,应当按照上级行政监察部门的行政复议结果办理。
也就是说,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不是“行政复议期间招标人能否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而是“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了怎么办”的问题。
尚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程序尚未终结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发布中标通知书。
相关法律依据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根据《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发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应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因此,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如因投诉未停止采购活动,应在评标结束后1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