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否为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65438+2005修订)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向持股比例低于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中有一个或多个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关联股东未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相关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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