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注册后,管理很重要,那么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了解多少呢?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答:外资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设立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怎么用?

答: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必须提供外汇登记证等材料。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持外汇登记卡等材料。

3.外资企业外汇事宜有哪些规定?

1.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开户。

2.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中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开户银行应当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3.外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必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支,提供银行对账单。

4.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外汇收入,可按照我国税法纳税后自由汇出。

4.中外合资企业外汇事宜有哪些规定?

1.合营企业的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2.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管;合营企业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提供银行对账单。

3.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协议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合营期满或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可按合营合同规定的货币,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汇往国外。

4.合营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规定汇往国外。

5.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如何汇出?

答: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需提供书面申请、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关年度利润、股息、红利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问题解答(一)《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管理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中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收付汇。合作项目,没有作文?如果是法人,中方合作者按国有企业管理;华侨和外资合伙人按华侨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

(2)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单独承担的探索经费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经中方同意,资金可以存入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单独承担的探索经费和合作开发合作生?钱?,指的是探索、开发、健康?各阶段的对外投资不仅限于勘探阶段。在上述阶段,外商投资允许存放在国外,但须经中方批准;中国投资的一部分应该存在国内银行。在这个条款里?征得中国同意?什么事?中国?是指在中国的缔约一方。

(3)《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批准?。除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存放外汇。如果他们申请在国外开户,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除非有真正的业务需要,一般不会批准。对获准在境外开户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限制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限额。

(4)《细则》第八条规定:外籍工人、合同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国获得的收入?,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所得发生地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也不论收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都应纳税。至于如何纳税,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有支局询问,能否要求外资企业上报季度报告,能否要求提供境外银行账户收支报告和报表,境外账户收支数字能否按来源和用途汇总,外汇收支预算表报送时间能否灵活。报告的类型和时间可由分局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有分行反映,这一条规定外资企业报送报表要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但当地未注册的会计师呢?去吧。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办公室表示,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沈阳、大连、南京、无锡、成都、重庆、蚌埠、xi安、兰州、乌鲁木齐、长春、武汉、昆明、贵阳均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杭州、济南已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但尚未开展业务。呼和浩特和银川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等待批准。目前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委托就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

(6)《细则》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货物出口能否按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资?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销售,可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结算:(1)通过外贸部门出口;(二)凭出口许可证出口;(3)经外贸部门批准?通过推出来推入?什么事?产品。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账户的,其出口所得外汇也应当按本条规定调回境内银行账户,并核销出口外汇。除确有必要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外,外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出口许可证、报关单、货物清单、对外贸易联系单或其他相关单据核销出口收入。

(八)外商投资企业向本细则第十二条第1、2款规定的外贸单位销售的出口货物?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从外贸单位购买的出口或进口的货物或物品,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是指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的批准,超出其批准权限的,应报上一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非外贸单位采购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须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九)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汇出税后利润,由银行审批。至于外资企业申请利润汇出?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利润分配决议、纳税凭证和含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问题,有的企业实行季度(或月度)利润预分配,再调整年度的方法,所以在年底前拿不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国家批准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企业董事会可以下达年度预分配利润计划,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开户银行将根据计划数字审核其利润汇出,并在年底根据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真实调整,并作出正式的利润分配决议。

(十)根据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或港澳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扣除在中国境内的费用后,可汇往开户银行。汇出外汇从其企业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因此,企业应向银行提供外籍员工或港澳员工的名单,每个人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的数额,在中国境内的消费金额,以及申请汇款的金额。申请手续可以按季度办理。汇款时应提交完税证明。外籍员工或港澳员工期满出境时,如有人民币累计,明确其工资累计,可在合理额度内批准汇出。

(十一)《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应当对其在中国境内未清偿的税收债务负责?。这意味着海外的中国投资者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该对他们自己在中国的未清税务债务负责。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华侨投资者或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什么责任?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