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特定业务

证券公司的具体业务如下:

1,经纪业务。代理你买卖一些证券,就是我们在证券公司开户,他根据我们的指令进入交易所买卖,他的收入来自佣金;

2.自营业务。自营业务利用自身资金规模优势和低成本,买卖证券自己赚钱;

3.资产管理业务。好处多,客户把钱给他,他帮你理财,从中赚取金融服务费,亏损的客户自担风险;

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入证券或者向客户卖出证券,并向其收取服务费;

5.IB业务。很多证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货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证券公司帮助期货公司招揽客户,收取服务费;

6.发行和承销业务。股份公司的股票必须由证券公司推荐上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人。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融资融券。

(六)证券的市场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