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国有企业是否由同一个SASAC关联企业控制?
同一省SASAC下的企业是否属于关联方,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这两个企业彼此直接隶属,或者是各自的控股企业。
2.一个企业一半以上的董事或经理或一名常务董事由另一个企业任命。
3.或者一个企业生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被另一个企业控制。
4、相互有经济担保,或者两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实质上的亲属关系。
5.一个企业的产品或销售被另一个企业控制(包括定价权或交易条件等。).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仅从SASAC控制这一条件是不够的,必须满足上述五个典型条件中的一个,才能判断是否为关联企业,即关联方。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关联的企业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干附属公司之间存在统一的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是借助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实质控制而形成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与会计司协调会议精神,同一控制条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应当把握严格控制原则,公司通常应当将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认定为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受国家或地方SASAC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企业合并,通常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但也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而非证券监管或其他监管规定。由于不同规定的出发点不同,当基于不同规定对同一事项的判断存在差异时,在会计处理、报表列报、附注披露等方面,应以基于会计准则的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