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一次性通过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吗?

故障

根据之前的记录,仅在2005年底,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上海成金田律师事务所就发起了《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议稿)》的讨论。

讨论内容涵盖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托管理人资格、信托供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但后续似乎未能得到监管部门的有效回应,然后消失至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5438+10月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作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信托资金运用和信息处理部门,为信托计划服务,并指定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管理人。担任信托管理人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但所谓的“银监会规定的条件”,至今没有明确。

因此,截至提供本答案之日,信托的资格,尤其是信托执行管理人的资格,仍由各信托公司内部自行确定,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布。

另一方面,就个人意见而言,鉴于“信托”本身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当前市场本质上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如银行信贷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业务涉及产业投资市场等。,只对“信托从业人员”设置特殊准入资格的条件,还是会是一件很纠结的工作。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中国台湾省以及其他以“公开募集与资本化”方式经营信托业务的地区和国家,参照基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辅以信托的基本法律知识,尤其是相关判例法下的案例分析,信托资格考试已经成为常态。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