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出台了吗?

现在只是一个试验。

第1条立法基础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接受应收账款的全部权益,并向转让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担保等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商业保理企业是否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提前向转让人支付现金对价,保理业务可分为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在接受应收账款时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本办法所称追索权,是指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力支付应收账款时,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以再保理业务为主营业务,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是指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再转让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货币性债权和企业因提供商品、劳务或出租资产而产生的收入,但不包括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6条领土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