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开户需要哪些资料?
1.人民币账户: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码IC卡;
5.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
6.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去银行开户的,必须写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国、地税登记证。
2.外币账户:
1.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汇批准文件原件;
3.开立人民币账户所需的全部材料。
补充:个人在中国银行办卡,只需携带户主身份证,亲自到支行柜台办理即可。
扩展数据: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账户是存款人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账户:
(1)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四)下放执勤的团以上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兵种(分队)。
(5)社会组织。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子公司。
(12)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贷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专项管理和使用其专用资金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管理和使用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3)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公积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出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本单位党、团、工会的组织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出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账户中存款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机构的收支资金。
为汇出收入和业务支出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使用下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建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资本验证。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开立的用于投资、消费和结算的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款、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相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且需要开立基本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贷款及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因挂靠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机构发生收入汇出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异地临时业务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的,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三)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或登记证明和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或登记证明。
(四)军队和武警团级以上单位,以及下放值班的分部(分队),由军队和武警总队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明,宗教团体还应出具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颁发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持有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应有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明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基本账户规定的开户证明、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明及以下文件:
(一)存款人需要向银行借款时,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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