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协议转让是否合法?

股东减持协议转让合法。

上市公司大股东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5,438+0%,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但对协议转让的数量和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大股东减持限售令最新规定如下:

1.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减持股份,股东减持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4.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股东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转让的承诺,应严格遵守。

6.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可以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出售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7.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转债换股、股权置换等原因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8.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后未满6个月。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不得减持股份:

4.董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作出后不满6个月。

5.董因违反联交所规则被联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大股东、董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首次出售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

8.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9.在预披露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董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后,大股东和董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未完成减持计划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上市公司大股东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股份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综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未按照本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通过限制交易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在6个月或者12个月内减持股份。为防止市场出现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引导有序减持,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