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忠实、勤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