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正规小贷公司只允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自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代扣利息,也绝不会利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息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利息。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2.公司的监管机构是哪个监管机构?
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正规小贷公司只允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自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代扣利息,也绝不会利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费用。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种贷款;
2.票据贴现;
3.处理资产转移;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二、公司不能经营的范围:
1,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2.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和募集资金。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1.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企业文化。
2.公司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公司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参照公司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设定最高贷款限额。
3.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公司可以一次性授信、多次使用、循环借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体系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在65,438+0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核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