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运作行为,保护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集中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撤销、破产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客户是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人数不限;

(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基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份额相等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的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万元;

(2)认购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超过人民币65,438+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合计收入最近三年每年超过3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当具备规范、详细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确提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信托计划涉及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简历、专业培训和工作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广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广前向注册地和推广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诺信托资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进行公共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夸大介绍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或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事先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声明;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反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进行赔偿;赔偿不足时,由投资者承担。

(4)委托人在认购风险声明上的签名表明其已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信托计划文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说明书一式两份,注明客户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信托公司和受益人分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