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分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由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应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注: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公章。
公司可以撤销分公司: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5.该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者未结清结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和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且所有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天。公示期内没有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不需要公示。登记机关会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推送给税务等相关部门。如果相关部门在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可以直接注销其注册。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交回或者无法交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营业执照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