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公司的理念?中国的公司是什么概念?
龚思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为某种目的而设立的组织。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都是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得到保护。
公司一般是指在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据方教授考证,该公司曾被称为“公所”,这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有名称。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的“公司”一词在不断的误解和重新解释中,逐渐清晰了现在的含义。
公司的法律定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严格来说,公司是指股东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团体。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组建的经济实体。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它的使命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交换收益。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都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统称为法人。
在公司的概念中,它一般包括四个要素:
1,依法成立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取得需要国家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非商业性公司有所区别。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的公司不应该被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3.独立法人
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公司分类:
公司的主要形式有有限公司、个人无限公司、合伙无限公司和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西方公司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进行多种分类。比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对公司的分类是根据设立公司的特点和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作出的。但是,并没有排除其他公司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容易接受。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重要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除《公司法》第二条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承担责任的不同形式;根据公司不同的信用标准;根据不同的股东和股票是否可以转让来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赖;根据公司内部管辖体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七种。
公司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是市场机制主导社会经济运行、社会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获取和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有明确界定的产权,必须是独立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公司的特点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使城市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而且公司由于自身的优势,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主体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公司的优势明显如下: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投资公司的股东既能满足投资者谋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将其承担的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广泛筹集资金,便于组建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独特的组织结构使公司的资本和经营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标。
5.公司形式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组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创建其他公司形式。另一个值得高兴的地方是,这一条并不禁止适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创建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