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被曝环境污染导致投资者“踩雷”,一季度业绩小于索赔金额。
三个月业绩赶不上理赔金额。
周二公告显示,山西路桥近日收到太原中院民事起诉状,4名股东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91.000元。
此外,记者获悉,5月15日,投资者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有82起,案件由9名高级法官在同一法院审理,标的额超过2500万元。资料显示,《经济半小时》在去年4月17日晚曝光了该公司非法倾倒工业废渣、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给沿途村庄的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去年4月20日,因公司涉嫌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两个月后,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4至2017,该公司收到洪洞县环保局出具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
关于上述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公司2014至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与公司多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以及日常生产经营中污染物超标排放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最新一季报显示,1至今年3月,公司实现净利润8718600元,去年同期亏损50334400元;营业收入6543.8+790亿元,同比下降75.63%;基本每股收益0.0186元,上年同期亏损0.1073元。
与上述82起索赔2500万元的纠纷相比,公司今年一季度的业绩已经完全被“吞噬”。此外,2018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收1607亿元,同比减少51.67%;净利润48,565,438+0.05万元,同比下降84.06%;基本每股收益0.1034元,同比下降84.06%。
环境污染违规“打雷”
在5月15日的庭审中,山西路桥与投资者争议的最大焦点是投资者的损失与山西路桥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原告的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披露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份,在虚假陈述披露日及之后因卖出该证券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遭受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但被告山西路桥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显著性。原告的投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公司财务经营亏损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造成的,要求扣除95%以上。
庭审结束,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山西三味多次污染环境,多次发表不实言论。监管部门很快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受损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却没有得到丝毫补偿。他们只有通过提起诉讼来挽回损失的机会。上市公司虽然改名了,但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周五,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在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上市公司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