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证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公司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
(三)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申请发行债券需符合以下条件:
(1)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净资产符合规定要求;
(三)经济效益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前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已经募足;
(7)不存在延迟支付已发行公司债券本息的情况;
(八)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债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九)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支持的重点行业、最低资产规模和发债规模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