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如何针对虚假陈述维权?
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股东权利保护是证券市场股东权利保护的重点内容。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03年以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没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渠道,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直到2003年6月5438+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才开始对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应注意虚假陈述引起的诉讼:
(1)此类案件的起诉有前提条件。条件是行为人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为人因有罪被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
(2)虚假陈述侵权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侵权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投资者投资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的证券;(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及之后、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在虚假陈述披露日或更正日当天或之后,投资者因卖出该证券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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