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三种方式
企业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原有企业均不以法人实体的形式存在,而是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原有名称,其他企业不再作为法人实体存在。3.收购:指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的目标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4.接管或接管: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因出售或转让其股权而失去控制地位,或其股权的持有量被他人超越的情况。5.竞价: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从而控制该企业的行为。当企业是上市公司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6.剥离:指企业将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的资产出售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不良资产、不盈利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或有价证券。7.分立:指公司将子公司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本公司股东,从而形成两个股权结构相同的独立公司。这个定义和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中剥离的含义本质上是一样的。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剥离,往往是指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将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或非主营资产从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主营资产中分离出来的过程。通过剥离,可以分离出不同的法人实体,国家拥有这些法人实体的股权。分离是剥离的形式之一。8.破产:是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逐渐发展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失败。企业失败可以分为两种:经营失败和财务失败。财务失败分为技术性破产和破产。破产是金融失败的极端形式。企业重组中的破产实际上是企业重组的一个法定程序,是社会资产重组的一种形式。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止的期间为重整期间。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计划;(二)债权的分类;(三)债权调整计划;(四)债权偿还方案;(五)重整计划的实施期限;(六)重整计划实施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