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表决时表达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