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金融企业规模的标准
法律依据:《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第五条标准值。根据指标的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类,中型企业标准有上限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总资产在4万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总资产在6543.8+0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总资产在6543.8+0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在6543.8+0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6543.8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6543.8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6543.8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五)保险金融机构。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6)信托公司。6543.8+000亿元以下的信托资产为中小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在4万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资产在6543.8+0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