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或者在其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或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从供应商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是固定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从出租人处将物品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应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资者;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体系;
(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者分为主要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占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投资者是指主要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投资者应当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不低于8%;
2.最近1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最近2年没有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一年年末资产不低于6543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无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以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末净资产比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无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可以作为主要投资者的金融机构。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投资者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投资者。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5,43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第十二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筹建和开业材料以中文版本为准。资料受理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