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不上市可以发行股票吗?如果有,他的股票是通过什么渠道交易的?谢谢~

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如果它的股票不是公开发行的,那么它的股票就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一般可以在银行、证券公司甚至任何其他方式交易。

如果是公开发行,那么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交易;统称为场外市场;一般指证券公司、银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必须自己发行股票,不存在转为股份制企业的问题。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要发行股票才能转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需要5000万以上资产且盈利3年以上,需要证监会批准才能上市!已发行股份不得低于总股本的20%!?

一个公司的股票上市,可以使其原始资本产生几十甚至几十万的溢价率,这叫麻雀变凤凰。所以拿到代表初始资本的“原始股”确实是一件好事。现在a股市场最怕的就是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但正因为如此,国内外出现了很多关于原始股的造假案例。“公司”的经营者根本没有真正的公司,而是打着发行原始股,将来在某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幌子吸收资金。很多善良的人就这样毁了,这是极其不道德的。

扩展数据: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估计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计划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确定股票收购价格的难度要大得多。

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对企业价值的专业评估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部分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一般以每股净资产值确定,部分企业股权价格简单确定为普通股面值。

如武汉国资公司授予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为“按照企业经审计年度的净资产折算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股份”。

目前,以每股净资产或股票面值为基础的部分溢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已经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方式。

股份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对出质人持有的股份设定限制性物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按照约定折价向债权人受偿,或者将股份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备案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功能,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功能达到安全、公平、高效交易的目的。

动产质押的公示功能和形式体现在质押财产占有权的转移上,而权利是一种无形的利益,其公示功能可以通过登记来体现。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将涉及投资者以外的第三人;公示的作用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公示的对象至少有两部分。

第一,在公司内部,公司和其他股东需要及时了解公司股份的交易状况。其意义在于对公司股份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产生预期的认识。质押可能产生的后果之一是质押股份的被动转让。

从其他股东的角度,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股份的变动必然涉及其他股东权利义务的变动;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新的股东构成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非上市公司的特点,股份质押公示的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了解公司股份的质押状况来规避交易陷阱,了解拟质押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条件、是否存在股份重复质押以及出质人的经营状况,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立有效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意义重大。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合同自出质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基于现阶段公司法的不完善和公司制度运作的不规范,上述规定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股权质押效力的诸多争议源于上述规定,不仅阻碍了质权的顺利实现,也对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股东名册本身存在先天缺陷。

1.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得不到认可,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公司法》、《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股东名册的内容和法律地位有详细规定,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适用非常有限。

许多公司没有依法建立股东名册或在建立后将其废除,交易中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机关的记录。

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东名册,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是以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权威依据。

2.公司股东名册缺乏公信的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基于意思自治的股东名册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个信用体系的运行环境有赖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了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公布、查询的公示条件。

股东名册保存在质押股份所在公司手中,股权质押除当事人外不会为公众所知,因此不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未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未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