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这份合同有效吗?
合同签字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我公司,此类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合同样本的一方进行解释。
法律分析
与其他合同不同,格式合同是提供方事先拟定的相应免责条款。起草合同条款的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当事先起草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内容,经过反复研究,避免承担过多责任,尽量免除或限制责任。对于对方来说,由于事先不知道格式条款的内容,所以一旦签订合同就会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多又细。往往只关心权利义务,很少关注提供者设置或隐藏的免责条款,而这些免责条款往往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士很难一下子看出其中的玄机。因此,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人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作出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尽到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就是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则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中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相互协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