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红筹公司投票权差异有哪些规定?
主要有以下规定:
1.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遵守一定的限制: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表决权差额比例不得超过20:1;普通表决权的总比例不低于全部表决权的10%;
2.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在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具备所要求的资格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情况下,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让给无关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特别表决权安排所依据的基础和合法性不复存在,需要按照65,438+0: 65,438+0的比例永久转换为普通表决权。
3.实行一股一票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公司修改章程、变更类别股权、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些事情直接关系到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在具体事项的表决中,有特殊表决权的股份暂时恢复为一股一票。
4.特别表决权行使的禁止性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滥用特别投票权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红筹企业和拥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东予以纠正。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