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法》和《证券法》只规定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25%,但在基数上没有明确说明。对此,2007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弥补了这一漏洞。
原则是:在当年无新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减持股份数=上年末持股数X25%
只要高管不离职,不增持,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解除股份一般锁定,但只能转让所持全部股份的25%,即2500股。假设他在2006年减持了所有可以减持的股份,那么他在2007年可以减持的是7500*25%。
另外有几点供大家参考。
(1)本年处置新股
当年新增股份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的股权分配导致持有股份增加的,当年可减少的股份数可同比例增加。因其他原因新增股份的,当年可转让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的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基。
(2)当年可转让和未转让股份的处置
当年可以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减持,即应在当年年末持股数量的基础上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