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钟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根据中央企业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SASAC确认和公布的企业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经营。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作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管。第四条国资委(SASAC)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对因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者、执行者和责任主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管理体系,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制定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告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4)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5)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6)投资风险管理的控制程度;
(七)投资项目竣工、暂停、终止或退出制度;
(8)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和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SASAC。第八条SASAC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SASAC)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自身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高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SASAC提交的相关纸质文件和材料,还应当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并公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殊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中央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的投资项目;对列入特别监管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SASAC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SASAC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具体的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