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的发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证券。

本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第五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章申请和批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免除前款规定的个别条件。第八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另行规定。第十条金融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1):

(一)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章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部门同意发行金融债券的文件;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招股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件2);

(六)发行公告或公司章程(格式要求见附件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当提供担保协议和担保人的信用信息。

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监管部门出具相关监管意见。第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申请的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发行第十三条金融债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可以一次性全额发行,也可以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的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含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将第十条第(五)、(六)、(八)、(九)项要求的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五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金融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发生影响金融债券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调整金融债券信用等级,并向投资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