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进行特定理财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投资收益和风险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承担。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管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