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三)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第十二条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主要从事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表决和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索赔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内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公开发行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年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其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