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采购状况

政府采购2000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在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上,还是在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上,都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购活动的基本信息

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额为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约1.5倍。节省了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65,438+0.从资金构成来看,采购资金预算为221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67%。其中,6543.8+094亿元来自地方政府,27亿元来自中央政府。自筹资金采购6543.8+007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33%。其中,地方104亿元,中央3亿元。

2.从地区情况来看,采购规模超过6543.8+0亿元的地区有9个,这些地区的采购规模为6543.8+0.96亿元,占全国的60%。其中,上海、江苏、广东、辽宁、山东等地区均超过20亿元;北京、黑龙江、浙江、云南等地区采购规模在1-2亿元之间。

3.从项目构成来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各类货物,其次是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这三类采购占政府采购的比例分别为67%、23%和10%。

4.从采购项目来看,大多集中在汽车、电脑、复印机等一些一般产品上。2000年,国家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65438辆+0.965438辆+0.62辆;购买212399电脑。两项采购之和约占年政府采购总额的20%。

二、地方政府采购机构的建设

2000年,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基本完成。地方政府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1,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省级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应设立或界定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中,在财政厅(局)内独立设置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省份有19个;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国库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有9个省份;有三个省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别与预算办公室及行政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合用同一地点。

2、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按照采购管理与采购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集中采购事务。除河北、湖南政府采购中心设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大部分省份都设在财政部门。吉林省在财政厅设立了采购中心,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都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普遍在10以上,其中北京、上海各50人。政府采购我们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来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在国际上,所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这些法律和政策为保证政府采购几个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购历史较短,没有政府采购法,采购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开展。考虑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势在必行。

在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时,一方面要立足本国国情,结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形成财政在这项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具体而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1)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界定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2)采购方法或程序的确定。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应该选择竞争性招标结构和其他采购方式作为补充。

(3)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有效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

2.加快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建设。

国际上大致有三种政府采购模式:一种是集中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另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所有采购;一种是分散采购模式,由各支出单位采购;一种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由财务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值、特殊商品)由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应该实行半集权半分权的模式。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来组织,有利于形成采购规模,节约财政资金,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部分由各支出单位自行实施,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

“天价”政府采购频发的背后

一些地方政府的“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654.38+0.09万元,但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多。长沙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格比公示价格高出1000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相关政府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则买了一台接近3万元的电脑...政府采购引入竞争和节省开支的“弊病”是什么?

结算价比中标价高8倍:“阳光采购”有潜规则。

长沙市工商局办公楼建设中,有十余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格远高于中标价格。其中,该楼空调系统安装的中标价为654.38+0.098万元,结算价高达875.5万元,上涨了8倍。针对此事件,当地多名老干部向省纪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实名举报,但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仍未查明。

长沙还有一个垃圾污水处理项目。政府采购公开中标价5346万元,但实际结算价格比中标价至少高出1000万元,引起了审计部门的注意。

记者调查发现,这一项目开标后,多家招标公司质疑招标程序涉嫌违规。据参与投标的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招标公告曾规定:“本项目有投标报价上限值,上限值应在开标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然而,在开标前三天,招标人突然取消了投标上限。表面上他们以较低的价格中标,暗地里却以远高于中标的价格成交。

与“低价高价”的招标方式相比,日常办公费用的“高价”采购更容易被发现。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公安局等部门被曝集体“天价”采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服务器4台,台式机68台,笔记本电脑8台,成交价57万余元,约为市场价的两倍。昆明中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售价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单笔业务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

然而,面对种种质疑,昆明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并不认同。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一凡解释说:“我们承诺在采购中不会有暗箱操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都是我们的监管单位。”他说,昆明的政府采购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公正、透明”,是“阳光采购”。

在昆明曝出“天价”采购办公用品之前,一台近3万元的电脑也出现在长春某部门的政府采购清单中。面对质疑,昆明和长春的相关部门都给出了相同的“答案”:购买高配设备是“工作需要”。

“什么工作需要?有的地方政府招标采购,不是价格,不是质量,是关系。”参与过政府采购的昆明供应商李说,“买的东西少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分”定律。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与供应商“勾结”赚取差价。

审批、招标、公告:环环有“漏洞”。

来自财政部的数字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02年达到6543.8+0009.6亿元,2009年超过7000亿元。财政部相关人士坦言,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监管缺失体现在审批、招投标、公告等环节存在漏洞,使得一些地方的监管形同虚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付大中说。

在“审批”上,一些职能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专家表示,在昆明市财政局的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人,也是审批人和监督者。角色的重叠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成为疑问。

在“申办通行证”上,有的地方只是走一个程序,实际上有一大堆猫腻。湖南一位参与政府采购多年的厂商表示,由于监管不力,他们多次遇到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向“自己人”透露标底,合伙商量“招标”“陪标”也不是什么秘密。在一些地方,几家企业甚至长期垄断政府采购。

据知情投标企业向记者透露,长沙政府采购事件中,在开标前三天突然取消报价上限,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况应在开标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仅如此,长沙市政府采购办接到投诉后,虽然认定违规情况属实,但以“不影响招标结果”为由驳回了投诉。此后,有关方面按照程序向省直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直机关要求该市“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这一次,长沙市采购办很快重新认定“本次采购活动违法”,但距离中标公告已经过去近半年,采购已经结束,已经成为无法纠正的事实交易。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意在公开接受社会审计。湖南法律专家陈杰人表示,昆长“天价”采购只是简单公布招标结果,事前和事中不公开情况,公众很难查明真相,也没有办法监督。

立体监管:让“潜规则”无处藏身。

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看来,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机会,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制止政府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应从制度和程序上“补缺”,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制度“陷阱”的前提下,公众监督也应介入政府采购,以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为防止“采购腐败”,山东省烟台市探索建立采购前需求论证制度,节约了大量财政预算资金。烟台某数字化城管系统项目,采购方提出的预算是4000多万元,但经过参与各方的事先论证,最终预算被“砍”了一半。

"实践证明,在财政审批中引入社会监督是必要的."付大中专家认为,财政部门应该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如果公众有异议,需要聘请专家重新调查或举行听证会,有效避免“审批”中的权力滥用。

“公告”不是一下子就能“上报”的。汪玉凯等人说,除了公众监督,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过程监督,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建议把政府采购各方面的负责人向社会公示。”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院长王学杰表示,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阳光采购”才能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