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员在保险理赔中的地位如何,保险公司是否必须以理赔员的理赔结果作为赔偿依据?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五花八门,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各种专业人员,由保险公司自己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其公正性难以令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的专家。它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方,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来说,应符合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额、名称和住所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评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如本科学历)或具备相应资格。

保险评估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我国《保险法》在第12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均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鉴定;

(2)被聘请进行评估和判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专家。

(三)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执行业务,评估应当有理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公估人评估鉴定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由双方约定,但应当遵守《保险法》、《价格法》、《合同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财产评估的规定。

保险评估的内容: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承保前对保险标的的检查、估价和风险评估;

(2)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的查勘、检验、估损和理算;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评估的监督:

为规范保险公估人行为,中国保监会于200111116颁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并于200216起施行。同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纳保证金,取得执业证书,否则不得开展业务。公估人在开展业务时,也仅限于合法的保险行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应设置专门的账簿记录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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