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总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总资产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00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若总资产为1亿元至2亿元,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总资产在2亿元以上的,售电量不限。

(3)员工。专业人员10及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和需求侧管理能力,并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具有一个高级职称和三个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营业场所和设备。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市场交易中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和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要求作出信用承诺,保证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上述准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的有关规定。

(三)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有与发行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职业经理人和5名具有中级职称的职业经理人。

(四)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在职培训证书。

(五)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器、设备和维护人员。委托有资质的承包(修、试)队伍,承担监管责任。

(七)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现场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和保障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履行售电公司准入手续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符合配电网建设运营条件的企业,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具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