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后,全体股东转让股份。
法律分析:是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其效力不能及于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三)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主张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