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个人担保的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

1.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所有保证人都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

(3)保证(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利息。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

(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条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