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如何重组有哪些明文规定?
保险法关于处理保险公司破产的原文: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依法分立、合并或者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监管机构同意,
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或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保健、残疾福利、
养老金支出,
所欠基本养老金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持有
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
必须转移到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
不能和别人在一起
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接受调动。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转让或者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