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合并?请告诉我。
答:“合并”一词是我国企业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公司法》中不存在“合并”的概念,因此“公司合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和一些理论讨论中,已经认可了“公司合并”一词,所以暂不考虑企业与公司的区别。立法指明了实施合并的途径,即一个企业有偿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产权,后果是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这里变更法人实体的意思是控制权变更,投资主体变更,或者资产被其他企业购买。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让我们从实用的角度来看。首先,“补偿”体现的企业本身是作为商品买卖的,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出售企业根本不是企业之间的行为;其次,实践中合并的法律后果体现为被合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再者,值得一提的是,从上述合并的含义和分类可以知道,合并还包括企业收购(《企业合并暂行办法》规定的第四种企业合并形式为控股型),但从这一规定本身来看,交易主体不是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而是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这与企业合并的含义不符,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单一。
因此,上述关于“合并”的一些规定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它们是为适应企业产权交易、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推出的,不具备完整严谨的立法意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它应该是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相应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含义的规定更具有立法意义。因此,既然《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公司合并含义的分类,为了追求法律概念体系的严谨性,笔者的意见是,企业合并的含义应当是《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被合并的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同时,应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吸收合并也称公司合并”。
作者的这个想法也可以从“合并”这个词的英文意思上得到证明。合并:中国学者通常将其翻译为合并。《大英百科全书》将“合并”一词定义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和公司合并形成一个企业,通常是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吸收另一个或多个公司。另外,合并也指吸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