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公司财产罪的认定。

法律分析:我国没有转移公司财产罪,但挪用资金罪与之相关。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1)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用益物权,客体是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因素。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挪用或者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然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